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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4-2020-00070 发布机构: 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0-05-1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改)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9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责任事项1.处理责任:工作人员发现考生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违规记录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2.调查责任:教育考试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3.告知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前,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决定责任: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向上一级教育机构提请复核的的权利和时限(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以及不服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途径。
5.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实施主体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承办机构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实施对象师市各类学生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6359035投诉电话0997-635903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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