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教育局>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100014-2020-00068 发布机构: 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0-05-1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
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实施主体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承办机构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6359035投诉电话0997-6359035
备注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