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4-2020-00068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 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9035 | 投诉电话 | 0997-635903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