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tj-2021-00009 | 发布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5.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6.监管责任:加强对《道路运输证》的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法规和审批执法监督科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法人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3309 | 投诉电话 | 0997-637330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