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tj-2020-00147 | 发布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
责任事项 | 1.准备阶段: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2.实施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3.处置阶段: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6373305 | 投诉电话 | 0997-637330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