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tj-2020-00140 | 发布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采取的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采取的行政强制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法规和审批执法监督科 |
实施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6373309 | 投诉电话 | 0997-6373309 |
备注 | 机构改革尚未完成,此项权利暂由阿拉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