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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tj-2020-00139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0-05-1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权力事项名称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权力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责任事项1.审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在高速公路范围内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或者移送的此类公路违法案件,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告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交通运输局承办机构法规和审批执法监督科
实施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3309投诉电话0997-637330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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