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w-2021-00018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2-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报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报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
实施主体 | 发改委 | 承办机构 | 产业能源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工信局、应急管理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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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97-6350339 | 投诉电话 | 0997-6350339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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