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jj-2024-00012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3-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
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一、安全生产权力清单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共权力清单
序号 | 职权内容 | 职权依据 | 备注 |
1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的审查批准或者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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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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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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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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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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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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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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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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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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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权力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承办部门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 | 师市党委网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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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煤矿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 师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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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 | 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第五条 | 师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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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 | 停产整顿煤矿的复产验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第十七条 | 师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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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奖励 | 对报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 师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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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 | 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四十条 | 师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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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供、用电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原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 师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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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破坏、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师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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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 师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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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师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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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 师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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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 | 对校园安全的督导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 师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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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161号)第二十六条 | 师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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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九条 | 师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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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移送相关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五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师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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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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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及剧毒物品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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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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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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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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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许可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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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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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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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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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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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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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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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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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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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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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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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阻挡、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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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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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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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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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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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单位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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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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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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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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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四十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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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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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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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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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许可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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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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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的核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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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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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许可 | 申请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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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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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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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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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第四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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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条、第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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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检查 |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第十八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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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确认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第六章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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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确认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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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许可 | 焰火燃放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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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章节许可证管理相关内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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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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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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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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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检查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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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条、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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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确认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改)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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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确认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七十一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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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改)第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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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第七十九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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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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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通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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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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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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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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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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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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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检查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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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检查 |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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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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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第七十九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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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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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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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驾驶机动车超速20%以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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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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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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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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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拼装车辆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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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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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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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报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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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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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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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强制 | 交通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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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强制 | 责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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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其他 | 责令停止交通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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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强制 | 排除影响交通安全视距的妨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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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强制 | 强制机动车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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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强制 | 强制报废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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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检查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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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检查 | 道路施工作业中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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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检查 | 剧毒化学品运输、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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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许可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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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许可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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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许可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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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检查 | 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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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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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检查 |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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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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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检查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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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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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校车驾驶人是否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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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检查 | 对校车驾驶人是否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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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许可 | 对职权范围内的民政福利机构、救助站、福利院和殡葬设施设备、场所运营时的安全条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师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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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民政福利机构、救助站、福利院和殡葬设施设备、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 | 师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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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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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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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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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六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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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检查 |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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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检查 |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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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和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界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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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五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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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对开垦、填埋湿地,在湿地内擅自实施未经过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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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机构或者修建设施、未按规定的地点和路线旅游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四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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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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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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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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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师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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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一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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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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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对铁路、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林区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2年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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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和破坏森林防火标志设施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2年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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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草原及破坏畜牧业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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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五十四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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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爆破、勘察、施工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第四十四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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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草原火灾隐患的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第四十五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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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第四十六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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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从事破坏草原植被以及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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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检查 |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第二十一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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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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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勘探、采矿或者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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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许可 |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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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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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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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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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章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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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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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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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强制 | 对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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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其他 | 延长危险废物储存期限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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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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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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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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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检查 |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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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检查 | 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四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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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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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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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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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四)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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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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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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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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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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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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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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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一)(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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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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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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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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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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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五)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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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六)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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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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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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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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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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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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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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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五)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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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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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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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五)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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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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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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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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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二)、第二十九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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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四)、第二十九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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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五)、第二十九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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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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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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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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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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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六)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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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一)、第三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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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二)、第三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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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四)、第三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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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五)、第三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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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七)、第三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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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一)、第三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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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四)、第三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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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五)、第三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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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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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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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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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三)、第三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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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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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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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行政处罚 | 对“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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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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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四)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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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三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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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五)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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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六)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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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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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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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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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三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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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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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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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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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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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生活区域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五条(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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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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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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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三条(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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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九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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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九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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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九(六)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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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其通报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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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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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一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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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一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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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投入使用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一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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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经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一条(五)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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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拆除建设工程等危险作业,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或者在密闭空间作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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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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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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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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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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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五)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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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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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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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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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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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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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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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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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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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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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五)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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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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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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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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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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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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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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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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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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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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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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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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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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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行政处罚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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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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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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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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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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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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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行政处罚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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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26号第二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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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行政处罚 | 对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处罚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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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处罚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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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行政处罚 | 对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处罚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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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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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行政检查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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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市场、建筑领域、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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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行政许可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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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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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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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六十八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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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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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五)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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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六)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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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42号)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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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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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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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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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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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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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42号)第五十四条(四)、第七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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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七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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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七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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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七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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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七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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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七)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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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八)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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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条(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七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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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行政处罚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条(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七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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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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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六条(二)、第二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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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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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修正)第十八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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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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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行政处罚 | 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三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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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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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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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行政处罚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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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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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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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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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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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行政检查 |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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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行政处罚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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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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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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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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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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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行政处罚 | 对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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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行政处罚 | 对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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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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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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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