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jj-2024-00012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3-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
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一、安全生产权力清单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共权力清单
序号 | 职权内容 | 职权依据 | 备注 |
1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的审查批准或者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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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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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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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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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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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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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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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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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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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权力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承办部门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 | 师市党委网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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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煤矿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 师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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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 | 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第五条 | 师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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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 | 停产整顿煤矿的复产验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第十七条 | 师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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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奖励 | 对报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 师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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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 | 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四十条 | 师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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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供、用电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原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 师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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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破坏、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师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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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 师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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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师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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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 师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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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 | 对校园安全的督导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 师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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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161号)第二十六条 | 师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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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九条 | 师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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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移送相关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五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师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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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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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及剧毒物品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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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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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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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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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许可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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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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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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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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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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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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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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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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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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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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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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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阻挡、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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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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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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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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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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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单位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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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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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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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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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四十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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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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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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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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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许可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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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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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的核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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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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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许可 | 申请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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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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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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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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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第四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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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条、第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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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检查 |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第十八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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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确认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第六章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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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确认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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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许可 | 焰火燃放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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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章节许可证管理相关内容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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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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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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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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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检查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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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条、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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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确认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改)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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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确认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七十一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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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改)第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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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第七十九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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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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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通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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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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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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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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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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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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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检查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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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检查 |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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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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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第七十九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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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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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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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驾驶机动车超速20%以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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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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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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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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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拼装车辆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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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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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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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报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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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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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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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强制 | 交通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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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强制 | 责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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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其他 | 责令停止交通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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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强制 | 排除影响交通安全视距的妨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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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强制 | 强制机动车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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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强制 | 强制报废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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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检查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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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检查 | 道路施工作业中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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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检查 | 剧毒化学品运输、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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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许可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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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许可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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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许可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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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检查 | 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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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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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检查 |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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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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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检查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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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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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校车驾驶人是否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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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检查 | 对校车驾驶人是否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 师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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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许可 | 对职权范围内的民政福利机构、救助站、福利院和殡葬设施设备、场所运营时的安全条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师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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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民政福利机构、救助站、福利院和殡葬设施设备、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 | 师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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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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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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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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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六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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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检查 |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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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检查 |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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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和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界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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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五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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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对开垦、填埋湿地,在湿地内擅自实施未经过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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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机构或者修建设施、未按规定的地点和路线旅游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四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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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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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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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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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师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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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一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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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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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对铁路、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林区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2年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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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和破坏森林防火标志设施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2年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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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草原及破坏畜牧业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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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五十四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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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爆破、勘察、施工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第四十四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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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草原火灾隐患的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第四十五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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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第四十六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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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从事破坏草原植被以及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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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检查 |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第二十一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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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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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勘探、采矿或者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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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许可 |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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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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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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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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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章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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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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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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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强制 | 对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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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其他 | 延长危险废物储存期限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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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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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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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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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检查 |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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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检查 | 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四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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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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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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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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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四)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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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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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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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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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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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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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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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一)(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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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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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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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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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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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五)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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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六)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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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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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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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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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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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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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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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五)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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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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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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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五)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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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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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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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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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二)、第二十九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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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四)、第二十九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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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五)、第二十九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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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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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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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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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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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六)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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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一)、第三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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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二)、第三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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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四)、第三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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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五)、第三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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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七)、第三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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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一)、第三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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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四)、第三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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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五)、第三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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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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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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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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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三)、第三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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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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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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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行政处罚 | 对“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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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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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四)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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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三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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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五)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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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六)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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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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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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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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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三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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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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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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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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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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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生活区域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五条(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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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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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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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三条(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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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九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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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九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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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九(六)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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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其通报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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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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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一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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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一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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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投入使用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一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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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经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一条(五)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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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拆除建设工程等危险作业,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或者在密闭空间作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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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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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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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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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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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五)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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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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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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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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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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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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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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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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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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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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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五)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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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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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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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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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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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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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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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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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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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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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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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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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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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行政处罚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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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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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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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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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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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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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行政处罚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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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26号第二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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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行政处罚 | 对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处罚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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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处罚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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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行政处罚 | 对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处罚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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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三)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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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行政检查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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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市场、建筑领域、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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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行政许可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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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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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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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六十八条(二)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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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四)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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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五)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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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六)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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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42号)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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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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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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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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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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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一)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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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42号)第五十四条(四)、第七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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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七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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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七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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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七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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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七十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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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七)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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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八)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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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条(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七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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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行政处罚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条(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七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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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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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六条(二)、第二十一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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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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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修正)第十八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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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师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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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行政处罚 | 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三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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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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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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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行政处罚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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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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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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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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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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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行政检查 |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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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行政处罚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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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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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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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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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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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行政处罚 | 对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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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行政处罚 | 对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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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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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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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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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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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行政处罚 | 对未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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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组织本单位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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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行政处罚 | 对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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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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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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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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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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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七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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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七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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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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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九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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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监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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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九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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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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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行政处罚 | 对责令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限期消除隐患拒不执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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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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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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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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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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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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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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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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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行政处罚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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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按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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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上限定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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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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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承运人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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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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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安全卡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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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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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行政处罚 |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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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行政处罚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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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行政处罚 | 未按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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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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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行政处罚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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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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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行政处罚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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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行政强制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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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行政强制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条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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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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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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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在河流、湖泊上扒口设泵取水及修筑临时设施取水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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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凿井承建单位未按核准的凿井方案施工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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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未按调整的计划开采量、井点布局、开采层位开采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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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禁采区原有取水工程不执行关停和水源替代方案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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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行政处罚 | 对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擅自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及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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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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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及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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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报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及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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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和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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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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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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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行政处罚 | 对水库、水闸(引水枢纽)、水电站管理单位不服从水量调度和防汛抗旱调度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四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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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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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擅自在堤顶、坝顶、戗台、水闸工作桥、渠岸、护堤上通行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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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或者影响监测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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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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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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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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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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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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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行政处罚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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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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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修正本)第三十二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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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行政处罚 | 对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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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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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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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操作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正常进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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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行政强制 | 对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未经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行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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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行政强制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废渣等的清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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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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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行政强制 | 对行洪障碍物和阻水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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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行政强制 | 对严重影响防洪,且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强行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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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 其他 | 水利工程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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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 其他 | 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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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 其他 |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信息的记录及监督管理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八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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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其他 | 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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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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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行政许可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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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防洪规划要求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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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行政处罚 | 河流或河道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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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行政处罚 | 河流或河道内对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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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行政处罚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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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及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四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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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 师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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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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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 行政处罚 | 对违章操作农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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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行政裁决 | 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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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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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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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行政确认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五条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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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批和已审批但不再具备生产许可条件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十四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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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处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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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防雷装置管理规定情形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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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行政处罚 | 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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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行政处罚 |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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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行政许可 | 对职权范围内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发证 | 《兵团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师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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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成品油经营管理办法的处罚 | 《兵团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师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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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 师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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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二条 | 师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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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行政强制 | 对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师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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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行政检查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师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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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行政检查 | 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师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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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行政许可 | 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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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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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行政许可 |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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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经营安全规定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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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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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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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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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行政处罚 | 对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未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2018年)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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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一)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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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的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二)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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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三)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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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四)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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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五)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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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六)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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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 行政处罚 | 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七)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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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八)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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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九)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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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八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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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行政检查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十七号)第十九条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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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资质和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和服务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五条(一)、(二)、(三)、(四)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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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行政检查 | 对旅游市场安全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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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 行政检查 | 对广播电影电视单位安全生产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六十五条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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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 行政检查 | 对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十七号)第十九条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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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相应工作、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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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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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行政处罚 |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以及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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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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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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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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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 行政处罚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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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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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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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诊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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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诊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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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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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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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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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以及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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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以及其他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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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 行政处罚 | 对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以及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生产消毒产品的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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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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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规范、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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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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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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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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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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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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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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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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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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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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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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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 行政强制 |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事故有可能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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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 行政强制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的控制措施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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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 行政强制 | 对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控制措施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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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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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条、第四十五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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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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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四十一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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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 行政处罚 | 自然疫源地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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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 行政强制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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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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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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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 | 行政许可 | 强检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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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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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 行政处罚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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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等违法情形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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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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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四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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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六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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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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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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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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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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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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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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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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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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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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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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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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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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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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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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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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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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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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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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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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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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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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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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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七十五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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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 行政处罚 | 对未进行型式试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七十六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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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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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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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或者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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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法生产、销售特种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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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单位违法经营、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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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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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 行政处罚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依法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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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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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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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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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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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行政处罚 | 对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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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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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或者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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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八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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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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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一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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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 其他 | 特种设备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条、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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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 其他 |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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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 其他 | 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监管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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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 其他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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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 其他 | 特种设备及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进出口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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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 其他 | 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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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 其他 |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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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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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 行政检查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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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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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 行政检查 | 对师市行政辖区内网络交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第五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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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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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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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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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 行政处罚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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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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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 行政处罚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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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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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 行政处罚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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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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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 行政处罚 | 电梯制造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未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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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负责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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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控、治理和报告或者未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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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师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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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五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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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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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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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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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 行政确认 | 特种作业证书考核发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七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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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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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或通报,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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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矿山等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报经审查同意,项目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项目竣工投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八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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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警示标示,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并未进行维护,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容器和运输工具及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投入使用,使用应淘汰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九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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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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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危险物品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对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一百零一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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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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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三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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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四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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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六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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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法定义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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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相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八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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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九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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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含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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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物品(不含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或危险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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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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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发包出租、出借和承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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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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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含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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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免责协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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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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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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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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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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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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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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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违法违规、未按规定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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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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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等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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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含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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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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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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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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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一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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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违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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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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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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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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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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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经营者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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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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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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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检验机构非法或超许可检测检验、监督评审检查不合格、未办理变更确认、未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标准、检测检验结果错误、检测检验人员未培训考核、泄露企业秘密、弄虚作假骗取或转让出借证书、转包、分包检测检验工作或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影响诚信和公正的企业活动、阻扰监督管理、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的的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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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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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应急救援规定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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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行政处罚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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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等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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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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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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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应急预案的备案规定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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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八条、四十一条、四十三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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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的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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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等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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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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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四十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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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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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未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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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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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备案、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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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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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 行政处罚 | 对无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进行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进行备案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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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第十二条、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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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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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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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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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十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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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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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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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违反安全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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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 行政处罚 | 对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未申请复核换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现场核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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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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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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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需要变更许可证情形但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第十四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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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九十三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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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变更材料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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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十五、第四十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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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四十一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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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违反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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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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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三十三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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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规定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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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三十五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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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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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安全管理规定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未按规定书面报告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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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矿山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检查或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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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 行政处罚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出的决定的,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七十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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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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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 行政强制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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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的查封或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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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 行政检查 |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六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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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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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 | 行政奖励 |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九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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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 | 其他 |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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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 | 其他 | 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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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 | 其他 | 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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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 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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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 行政检查 | 矿山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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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 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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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 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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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 | 行政检查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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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 | 行政检查 | 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二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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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九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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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条、第十八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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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及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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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领导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带班下井规定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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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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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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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安全监管规定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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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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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批准进行变更等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十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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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 行政处罚 | 对化学品单位未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的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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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 | 行政处罚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违规的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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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 | 行政检查 | 对举报案件的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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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 | 其他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及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三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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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 | 行政奖励 |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九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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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 其他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三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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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 其他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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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规定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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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无证生产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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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 | 行政处罚 | 对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三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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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第五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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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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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 | 行政确认 | 安全生产合格证的颁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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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 | 行政强制 |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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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 | 行政奖励 |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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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 行政检查 | 对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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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道路安全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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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 行政检查 | 对城区户外广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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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 行政检查 | 对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牌、店牌字号、景观照明等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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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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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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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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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 | 行政处罚 | 对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和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第四十二条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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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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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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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 行政处罚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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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 行政处罚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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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 行政处罚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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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 行政处罚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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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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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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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 行政处罚 |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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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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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燃气设施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五十四、第七十条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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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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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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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或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或未经中间水池直接加压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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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 其他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备案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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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 行政处罚 |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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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安全生产公共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内容 | 职权依据 | 备注 |
1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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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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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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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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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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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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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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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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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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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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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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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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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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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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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委会成员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序号 | 部门 | 责任清单 | 依据 | 备注 |
1 | 师市党委办公室 | (一)对办公室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好机关办公区、生活区(食堂等)的安全防范、消防演练等方面工作。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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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师市党委办公室 | (二)协助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向师市党委、师市报送公文的审核、流转、办理,协助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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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师市党委办公室 | (三)协助承办师市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重要活动,协助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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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师市党委办公室 | (四)协调师市领导班子成员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述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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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师市党委组织部 |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和考核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能力考核和绩效考核,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奖励惩罚的重要依据。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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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师市党委组织部 | (二)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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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师市党委组织部 | (三)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校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协助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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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师市党委组织部 |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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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师市党委宣传部 | (一)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做好安全生产新闻以及重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布工作。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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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师市党委宣传部 | (二)强化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对本部门系统内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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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师市党委宣传部 | (三)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研究制定措施办法;开展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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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师市党委宣传部 | (四)组织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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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师市党委宣传部 |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在文明单位考核中,加大安全生产权重,强化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实行较大及以上事故“一票否决”。 |
| |
14 | 师市党委政法委 |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并加大考核权重。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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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师市党委政法委 | (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加强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实行较大及以上事故“一票否决”。 |
| |
16 | 师市党委政法委 |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中,推进平安团镇、平安连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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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师市党委政法委 | (四)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研判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研判事项中。 |
| |
18 | 师市党委网信办 | (一)支持、指导、协调师市安全生产指挥平台的信息化建设,推动科技强安;支持、指导网络媒体依法公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故调查报告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
19 | 师市党委网信办 | (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网上安全生产相关舆情监测和妥善处置工作,协同公安、电信等相关部门对网络媒体单位利用安全生产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对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进行查处。 |
| |
20 | 师市党委网信办 | (三)组织网络媒体开展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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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师市党委编办 | (一)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明确、理顺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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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师市党委编办 | (二)2.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依法依规纳入部门的职责、职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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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师市国资委 |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出资、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年薪挂钩。 | 《第一师阿拉尔市202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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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师市国资委 | (二)组织或参与开展对所出资、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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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师市国资委 |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出资、监管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或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企业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和隐患排查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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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师市国资委 | (四)督促所出资、监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修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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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师市国资委 | (五)督促所出资、监管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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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师市国资委 | (六)参与所出资、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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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师市发改委 | (一)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同时考核奖惩,定期向分管领导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师市,并通报安委会办公室。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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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师市发改委 | (二)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各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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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师市发改委 |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发展规划,推动完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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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师市发改委 | (四)按照管理权限审核上报、审批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批复的建设项目规划,争取国家补助投资,支持本级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并监督检查投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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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师市发改委 | (五)把安全生产纳入诚信体系建设重要内容,组织协调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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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师市发改委 | (六)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高安全风险项目落地,结合师市实际,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组织参与淘汰落后工艺和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以及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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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师市发改委 | (七)监督职责范围内能源建设项目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落实督促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负责化工园区双电源的接入工作,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
| |
36 | 师市发改委 | (八)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指导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指导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依法经安全审查,并向应急管理部门通报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受理、核准、备案信息。 |
| |
37 | 师市发改委 | (九)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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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师市发改委 | (十)参与所属行业因工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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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师市教育局 |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治安、消防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将学校有关设施通过相关安全审查情况纳入拟开办学校审查内容。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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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师市教育局 | (二)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师市中、小学校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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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师市教育局 | (三)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化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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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师市教育局 | (四)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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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师市教育局 | (五)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师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导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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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师市教育局 | (六)负责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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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师市科技局 |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支持、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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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师市科技局 |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指导安全生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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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师市工信局 | (一)负责工业、通信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制定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
48 | 师市工信局 | (二)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限期强制性淘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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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师市工信局 | (三)组织拟定工业信息安全发展规划、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通信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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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师市工信局 | (四)负责冶金、有色金属、化工、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盐业、机电、建材、装备制造等行业安全管理,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监管企业隐患排查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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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师市工信局 | (五)负责执行师市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等信息与应急管理部门共享制度;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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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师市工信局 | (六)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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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师市工信局 | (七)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和专业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制定实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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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师市公安局 | (一)负责师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实施检查;组织指导师市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师市消防规划和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升师市消防应急水平。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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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师市公安局 | (二)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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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师市公安局 |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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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师市公安局 |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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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师市公安局 | (五)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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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师市公安局 | (六)组织协调重大道路交通、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并在师市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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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师市公安局 | (七)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负责出据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承接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侦办,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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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师市公安局 | (八)负责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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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师市民政局 |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评选体系,督促指导社区安全建设工作。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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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师市民政局 | (二)指导、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和死亡人员殡葬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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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师市民政局 | (三)监督指导民政福利机构、救助站、福利院和殡葬设施、设备、场所等安全生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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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师市民政局 | (四)监督指导社会团体安全生产的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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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师市财政局 |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负责落实师市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当年本级财政保障范围。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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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师市财政局 | (二)研究完善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政策,健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处罚资金的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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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师市财政局 | (三)负责监督师市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各单位财政(务)部门安全生产财务的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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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师市财政局 | (四)配合师市应急管理局监督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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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师市人社局 |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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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师市人社局 | (二)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止职业病危害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负责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指导监督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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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师市人社局 | (三)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将安全生产相关政策纳入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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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师市人社局 | (四)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技能教育培训;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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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师市人社局 |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人才政策、规划、计划,支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安全工程职称评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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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师市人社局 | (六)监督指导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订立工作,组织查处损害女职工劳动健康和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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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师市人社局 | (七)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监督工伤预防经费的提取、使用和效果评估,配合应急管理、卫健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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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依法履行林业、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火灾的措施和对策,组织、监督有关单位落实防火措施。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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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二)监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草原、森林防火和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森林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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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草原和森林防火规划及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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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四)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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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五)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师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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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六)执行矿山新建、改建项目安全“三同时”有关规定,对矿山未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验收的依法依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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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七)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指导应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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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八)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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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九)将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和安全生产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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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十)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相衔接,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开展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把安全距离符合情况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范围;把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涝、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内容;指导城镇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将管道建设选线方案纳入城镇规划管理,根据城镇规划为管道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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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辖区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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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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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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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四)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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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五)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牵头协调涉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监督危险废物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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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师市住建局 | (一)监督检查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专项经费、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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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师市住建局 | (二)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系统)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全年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和内容,并组织实施;抓好本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对本部门(系统)内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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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师市住建局 | (三)依法对师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组织指导对有关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消防审批、验收及备案抽查;负责拟订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等环节安全;组织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入场建筑材料安全性能复检、复验监督管理;负责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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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师市住建局 | (四)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师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和优质工程创建工作;落实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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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师市住建局 | (五)负责督促工程项目开工前,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明确参建主体和责任人,责任主体未明确的严禁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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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师市住建局 | (六)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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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师市住建局 | (七)加强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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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一)负责师市公路、水路、铁路和城镇公共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应急管理。制定并监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实施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指导城市客运、道路客货运输、汽车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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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二)负责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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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三)负责所辖区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重要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事故隐患的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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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四)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运输安全违法行为。指导团镇、乡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指导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和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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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五)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公路、水运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水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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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六)落实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计审查制度,负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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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七)监督营运车辆经营者按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师市道路营运车辆行车事故的安全生产的统计分析,发布公路运输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的报告,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交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职责权限内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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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师市水利局 |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渠首、泵站、水文站、输水工程、排洪工程、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监督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标准和事故应急预案。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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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师市水利局 | (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技术标准,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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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师市水利局 | (三)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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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师市水利局 | (四)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师市防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师市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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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师市水利局 | (五)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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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师市水利局 | (六)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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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师市水利局 | (七)负责师市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回用以及地下水回灌等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安全工作,负责供排水等涉水事务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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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一)负责农业农村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农业农村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园艺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业连队等农业产业、农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连队规划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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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二)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和日常监管,加强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依法检查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试发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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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三)负责农药、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兽药经营、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监督畜牧相关环节产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畜牧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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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四)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当本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参与处置抢救,减少事故损失,协助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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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五)组织开展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打非治违”行动,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开展行业特点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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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六)监督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渔业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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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七)监督管理设施农业、农村沼气工程施工安全,指导沼气使用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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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八)负责农业连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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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师市商务局 | (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利用、拍卖、二手车等特殊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成品油经营网点的规划和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成品油流通,依法查处成品油流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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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师市商务局 |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现代流通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负责监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超、批发市场等流通服务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其日常监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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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师市商务局 | (三)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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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师市商务局 | (四)负责师市辖区内需要涉及行政许可的商贸流通企业准入和经营资格证书的审核管理工作,对未取得相关部门经营许可证及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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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师市商务局 |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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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一)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和实施方案,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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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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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三)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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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四)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发生事故时,组织参与处置抢救,减少事故损害,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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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五)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景区和宾馆饭店、农家乐、滑雪场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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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六)督促旅游企业落实建设项目施工、交通、特种设备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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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七)组织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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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八)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运动项目、户外运动休闲旅游安全、户外徒步穿越、汽车越野旅游项目和户外运动俱乐部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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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九)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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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文化娱乐场所有关设施通过相关安全审查情况纳入拟开办文化娱乐场所审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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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十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公共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娱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安全管理,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监督管理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公共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设施安全运行;监督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单位建立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配合公安消防、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文体市场的安全整治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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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十二)负责指导、监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安全生产,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制定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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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十三)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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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十四)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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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十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文艺演出和规模较大体育比赛活动等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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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十六)负责文化市场和文化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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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十七)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文化建设、团场(镇)文化馆和连队文化室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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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师市卫健委 | (一)负责卫健系统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医院的日常监管;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定师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援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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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师市卫健委 | (二)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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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师市卫健委 | (三)牵头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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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师市卫健委 | (四)监督指导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设备、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用电、要害部门及消防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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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师市卫健委 | (五)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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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师市卫健委 | (六)把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设施通过相关安全审查情况纳入拟开办医疗卫生机构审查内容,将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供应室验收情况和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纳入已开办医疗机构年审校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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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负责对师市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组织开展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打非治违”行动。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第一师阿拉尔市202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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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负责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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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组织指导师市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权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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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四)修订完善本行业涉及生产安全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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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五)在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中,监督药品生产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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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六)负责外卖等平台经济的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把餐饮服务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纳入餐饮服务经营者审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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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七)组织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组织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和生产环节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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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八)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和消防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组织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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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九)组织广告从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活动,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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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十)负责本辖区药品及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医疗单位制剂室的监督管理,加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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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十一)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证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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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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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十三)协助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依据许可证件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行为,引导企业严格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从重处罚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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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十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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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一)负责起草师市安全生产地方性管理办法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师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全师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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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二)承担师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师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承担师市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师市矿山、烟花爆竹、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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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三)根据授权,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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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四)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师市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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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五)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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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六)组织指导全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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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七)指导协调师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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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八)承担师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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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物业行业管理中,把安全生产检查作为日常城市管理检查执法内容。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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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市政设施管理制度规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中,并组织实施;对城市范围内道路占用、挖掘和跨域、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等设施实施审查许可时,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审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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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园林绿化建设的年度计划中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园林绿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园林绿化单位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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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四)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收集、堆放、清运、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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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五)监督指导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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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工会 |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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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工会 | (二)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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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工会 | (三)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的制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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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工会 | (四)参与和推动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劳动保护检查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其他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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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工会 | (五)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将取得安全生产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劳动模范评选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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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工会 | (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维护受伤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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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团委 |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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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团委 | (二)积极动员企业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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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团委 |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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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妇联 | (一)把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理念融入最美家庭及美丽庭院等创建体系。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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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妇联 | (二)加大“阿拉尔巾帼情”公众平台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的宣传,提高妇女、儿童、家庭安全生产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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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阿拉尔气象局 | (一)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师市安委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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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阿拉尔气象局 |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师市防雷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安全防御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易燃易爆场所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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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阿拉尔气象局 | (三)负责防雷工作有关资质、资格管理和备案;负责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设施设计审核和施工监审,做好防雷技术服务和安全检测工作;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指导,组织防雷技术推广;开展防雷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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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阿拉尔气象局 | (四)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师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在师市安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师市民用空飘气球罐充施放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师市范围内的空飘气球罐充施放日常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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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阿拉尔气象局 | (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负责发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为师市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决策指挥和组织管理提供技术支撑;负责为应急指挥平台提供基础数据共享、协同研判组织、灾情收集汇总等基础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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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阿拉尔气象局 | (六)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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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序号 | 职权内容 | 职权依据 | 备注 |
1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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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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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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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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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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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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