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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22-00152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8-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关键词:

关于印发《师市2022年上半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目录》的通知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师市2022年上半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目录》已经师市2022年第9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师办公室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26




师市2022年上半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目录

序号

部门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调整依据

调整类型

承接部门

批次

1

网信办

行政检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网信办

市本级

2

网信办

其他

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

《数据安全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新增职权类

网信办

市本级

3

民政局

行政确认

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条、第四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民政局

第一批

4

民政局

行政确认

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条、第四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民政局

第一批

5

民政局

行政确认

补发婚姻登记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章

新增职权类

民政局

市本级

6

民政局

行政确认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民政局

第一批

7

人社局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十五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人社局

第一批

8

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人社局

第一批

9

人社局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人社局

第一批

10

人社局

行政检查

信访检查督查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取消职权类

 

第一批

11

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人社局

第二批

12

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九十四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人社局

第二批

13

人社局

行政检查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第二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人社局

第二批

14

人社局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九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人社局

第二批

15

人社局

行政强制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八十六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人社局

第二批

16

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无此项行政许可内容。

取消职权类

 

第二批

17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夜间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中考、高考期间在居民区和考点周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第六十二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生态环境局

第二批

18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七十一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生态环境局

第二批

19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无此项行政许可内容。

取消职权类

 

第二批

20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无此项行政许可内容。

取消职权类

 

第二批

21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批

22

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二批

23

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六条、第八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一批

24

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处罚(注销等级证书)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后,无相关内容。

取消职权类

 

第一批

25

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三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一批

26

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一批

27

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一批

28

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一批

29

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查处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未按规定装载货物的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13修订)第三十二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一批

30

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以及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船舶,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一批

31

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第五十六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一批

32

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第五十七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一批

33

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客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2022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一批

34

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第一百零一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一批

35

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第六十四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一批

36

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 》第九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五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五十九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一批

37

交通运输局

行政强制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 》第九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五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第六十二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一批

38

交通运输局

其他

兵团权限内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公交、站场等各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权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一批

39

交通运输局

其他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 》第五十八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一批

40

交通运输局

其他

权限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七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一批

41

交通运输局

其他

权限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第三十九条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交通运输局

第一批

42

水利局

行政许可

水利工程监理资质审查申报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优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服务,精简申报程序,取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初审环节,调整为申请单位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

取消职权类

 

第一批

43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44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45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46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证或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47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收购、销售、购进、运输的生鲜乳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48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备案开办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49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证生产经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未按照规定生产经营及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50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免疫接种的,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运载工具没有及时清洗、消毒行为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51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52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53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防疫合格证、未办理跨省引种审批手续、未经检疫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54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附检疫证明屠宰经营运输动物,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参加动物展览演出比赛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55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56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57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58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反操作技术规范,使用不合格兽药和器械,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防疫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59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拒绝监督检查和监测检测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60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61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审批和已审批但不再具备生产许可条件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62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限制性规定、不落实采购、生产、销售记录或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63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发现不主动召回或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产品、无标准产品、标签标识内容不符产品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64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审定或鉴定的畜禽品种,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65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有关规定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66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私自拆包分装、经营无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失效霉变的饲料,对销售饲料不落实购销台帐行为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67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准、无产品标签或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自配料不遵守自配料使用规范,对外提供自配料行为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68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销售种畜禽的、销售未附具标识的和伪造变造标识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69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70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71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72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73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强制性规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74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含有禁用物质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75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76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77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出现群体发病和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78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病原分离时不遵守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79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80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81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品种或者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苗种和怀卵新体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82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活动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83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调运检疫规定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84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85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章操作农机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86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87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中出具虚假论证报告或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88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或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89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90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审查的气象资料、伪造气象资料或其他原始资料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91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92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93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施放气球活动规定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94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95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96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发布或传播规定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97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98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99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00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发现违反防雷资质管理或其他行政许可的行为的情形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01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防雷装置管理规定情形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02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违反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03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气象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04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05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06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07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08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09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10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11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12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13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超出规定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转移职权类

水利局

第一批

114

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15

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16

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17

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代履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18

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代履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19

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履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20

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21

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对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场所的查封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22

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第一批

123

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核准

根据关于公布《兵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农业农村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通知,已取消。

取消职权类

 

第一批

124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检查中发生生猪定点屠宰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25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屠宰未取得检疫证明、病死病害、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或者屠宰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26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27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28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29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明知他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为其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30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向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等条件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31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32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33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畜禽产品流向及其数量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34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35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涂改、倒卖、出借、出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36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37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以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38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39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40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41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42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43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44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45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46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47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48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49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50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51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52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53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54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55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56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57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58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59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为非法行为提供屠宰场所和便利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60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61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62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63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64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65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66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67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68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69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屠宰场给予吊销证件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70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对国家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进行预防免疫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71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72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73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74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75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76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77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78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79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80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81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82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83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84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85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86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87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转移职权类

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

188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