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汉聪:
您好!您投诉的内容经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网络购物平台销售红枣的包装问题
阿拉尔市知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拼多多购物平台销售红枣的“包装”系网络平台商家在向购买者邮寄产品过程中所需的必要附属品,以保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该“包装”的概念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包装”并非同一概念,不能推断为“预包装食品”和“包装的食用农产品”。
二、阿拉尔市知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拼多多购物平台销售的红枣不属于必须包装的农产品
法律依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三、关于信中提到的“农产品必须标注品名,生产日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并无相应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四、关于信中提到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收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由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调查中暂未发现阿拉尔市知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最后,感谢您对第一师阿拉尔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食品行为,可随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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