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团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1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2 | 对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3 | 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4 | 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权的行为和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5 | 对村(居)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6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7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8 |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行政 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9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0 | 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1 | 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2 |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3 | 对权限内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做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4 | 对汛前安全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5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6 | 对防范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检查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六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7 | 对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8 | 对辖区清真食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凡进入自治区境内按照清真食品销售的食品,其经营者须持有生产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真”证明。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9 | 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9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年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和翻译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语言文字相关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加强对学校、机关、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公共服务行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提高师生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能力。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20 |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21 | 对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22 | 对农机作业质量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农业机械安全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作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自治区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没有作业质量标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推荐性质量标准和农艺规范要求,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作业标准。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23 | 对农机操作人员安全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24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行政检查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 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25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26 |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发布1987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十条第一款:“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第一款: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27 | 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三十九条第三款,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亲密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28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29 | 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8)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终审:十三团